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南法刑初字第171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7月生,汉族。
辩护人刘木坚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1]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木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营业助理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陈某某、表妹赵某某、表弟卞某某、同学唐某某、表弟王某某等五人借用身份证明材料,在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办理了虚假的兼职促销员入职手续,并且在银行代办了这五人用于领取工资和业务提成的银行卡,分多次捏造这五人的考核工资表和提成标准表,从公司骗取兼职促销员的工资和提成占为已有。经统计,截至2009年9月,陈某某共侵占公司人民币67262.31元。200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擅自离职。2011年9月19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公司人民币70262.31元,其中利息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某的陈述,证人余某某、韩某的陈述,委托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岗位说明,悔过书,人员身份信息资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同方公司的谅解;2、被害人同方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监管不严也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一个因素,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过表现,希望从轻处罚。3、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的危险,不对其收押